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六部法律将暂时调整实施,为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开道”。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决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
该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决定指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