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及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统一部署,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为推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我委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及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传真:020-83813806,电子邮箱:spc204@163.com,邮寄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邮编51006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1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中无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无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性质)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备案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负责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技术指引,承担各市备案技术机构工作培训和相关咨询;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辖区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 (宣贯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技术机构,对咨询申报备案的企业,应将其产品对应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宣贯到位。
第七条 (标准编写)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八条 (备案方式) 企业标准备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相应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其他事项”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进行在线申办。
第九条 (备案材料)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
(四)专家审评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
第十条 (社会公示) 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申报备案的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技术机构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企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补充、完善企业标准及相关材料后,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核查反馈)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申报企业的备案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补充完善;
(三)属于备案范围、且有关材料及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及备案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市名)。
第十三条 (公开) 备案企业标准文本通过备案信息系统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结果属性)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许可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效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至少25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备案调整) 企业应当对备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以下情形及时调整:
(一)已备案标准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申请修订备案,修订备案后原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二)未涉及安全指标等规定内容修改的,提交修改单和原备案标准,申请修改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备案失效) 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备案标准,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在原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