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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 临期食品要售卖 外包装上要标明

2019-09-29 南宁晚报 453 0
  生活中,商家一般会通过降价或捆绑促销手段售卖临近保质期食品。但市场监管部门仍发现少数商家利用遮挡、修改临期食品标签、将临期食品与过期商品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蒙骗消费者。为进一步细化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2日起施行。
  亮点1 统一保质期期限,3日内不设保质期
  《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临近保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解读:此举解决商家判定食品临近保质期限不清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统一,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减少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混淆的发生概率。
  亮点2 商场、超市应设专区,临期食品要标明
  《办法》第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其他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当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
  《办法》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解读:确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临近保质期食品从进货、销售、贮存、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避免临近保质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普通食品管理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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