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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08〕81号)

2011-05-28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1024 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制定的《开封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开封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2号)、《开封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汴粮〔2004〕39号)的意见和要求,为规范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分流富余人员、资产变现妥善安置下岗职工、调整企业布局、改革产权制度为重点,以确保稳定、保护职工利益为前提,以创新机制、减员增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全面实施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因企制宜地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使长期处于“留守型”的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平稳退出市场或实行资产重组。

  二、总体目标任务

  到2009年底,基本实现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重组为1—2个企业,所有人员全部进行身份置换。

  三、程序和步骤

  根据市政府的整体工作部署,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在宣传发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的基础上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富余职工分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工作。

  2.2009年年底前,完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结构布局调整工作,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重组为1—2个股份制企业。

  四、主要形式和实施措施

  (一)多渠道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1.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富余人员。粮食局直属四个区粮油购销公司在职人员2008年底前实行定员定编,竞争上岗;富余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粮油贸易公司现有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生命蛋白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市挂面厂实行整体转让;市铁北粮油供应站由优势企业实施整体收购;粮油贸易总公司、市第二面粉厂、植物油厂、第一粮油食品厂、第二粮油食品厂等企业盘活资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歇业退市。第三粮油食品厂可参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模式执行。

  2.分流的富余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其工作年限、经济往来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批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对这部分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龄,工龄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企业不在岗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偿金原则上要求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职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奖励一定数额的再就业扶持基金。逾期办理手续者不再奖励。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提倡企业干部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出售出租的仓房、门店、设备等要优先租售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企业增加用工时,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资金拖欠。职工拖欠企业的资金款项可抵顶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抵顶后剩余部分由企业依法清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将分流的富余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应当积极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享受社会保障提供服务,为分流职工在接续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档案关系、享受失业待遇,办理优惠证件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多方筹措改革资金

  为确保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必须多方努力筹措改革资金,一是积极争取政府扶持。二是动用企业原有积累和清欠资金。三是处理企业闲置资产。四是利用企业土地出让收益。五是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筹措来的资金,必须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及奖励的再就业扶持基金。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处置资产变现的资金全部由市粮食局监督使用,必要时由市粮食局在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范围内统筹安排。

  (三)因企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改革,尽快实现资产变现,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

  各企业要积极引进合作伙伴,以资产招商引资或寻找与名牌企业结盟。对整体困难,局部有优势的企业,可以整体或分拆出让;对无发展前途的“留守型”企业,要变现资产解决职工遗留问题,歇业退市;对包袱沉重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在汰弱留强的基础上,最后整合为1—2个股份制企业。

  五、有关政策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要严格规范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理等基础工作。一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并报财政部门核准;二是报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三是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处置

  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改制企业增资减债。对于职工住房及其所占用土地应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改制中收费

  在改制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包括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等),按规定最低标准40%以内收取。

  对企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变化,仅因企业名称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只收取证照(变更)工本费,除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除。凡企业初始登记时已进行土地勘丈测绘,改制过程中土地面积、位置未发生变化的,不得在办理土地注册(变更)登记时再重复收取土地权属调查、测绘费。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因企业改制需办理交通工具、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过户手续费或开口费。

  (四)税收

  改制后企业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粮食局成立了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改革途径,提供具体的政策服务,协调落实好有关部门和相关政策规定。各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要将职工思想教育作为重点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梳理关系,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在工作过程中要强化监督,严肃纪律,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在改革过程中工作不力、违章违纪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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