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即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应以这次食品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目前,我区小作坊共有57家,力争到2009年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二、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街道、镇(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树立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镇(街)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含现做现卖)都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确保安全。
二是实施分类,加强监管。依照要求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五种情况实施监管:1.证照情况,重点是帮助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地理位置,地处人口稠密的重点监管;地处人口相对稀少的一般监管。3.风险情况,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的重点监管;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一般监管。4.销售范围,销售范围在行政区域的重点监管;销售范围在偏僻地带的一般监管。5.诚信情况,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重点监管;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一般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点监管超过上述2种以上情况的应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
四是打扶结合,规范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查处,又要加强帮扶,因势利导,形成良好的监管和规范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就是要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普查建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切实做好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各镇(街)积极做好配合,小作坊100%建档,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目录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生产加工列入目录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规定进行条件改造、公开承诺,并按照要求的范围销售其产品。产品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三)条件改造。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
(四)生产报告。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直至生产情况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后纳入正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
(五)从业培训。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从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质检部门的监管要求等。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识到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六)公开承诺。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承诺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
(七)限制销售。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协调,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
(八)日常巡查。各镇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日常巡查的频率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销售范围具体确定。
(九)产品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的范围重点以肉制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十)定期公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公示频次。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条件改造情况、产品检验的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等。定期公示的内容应上报区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一)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十二)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整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责令停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区政府,并予以公示。
(十四)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各镇(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向区政府定期报告本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细则,明确监管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实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逐年减少、产品质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