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明确不分类别临床执业医师依法拥有处方中成药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和《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西医具有处方中药的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医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目前,西医已处方中成药几十年,对保障基本医疗、提高临床疗效、推动中西医结合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说成是滥用。在我国的临床实践中,以西药为主,中成药为辅的治疗方案约占临床治疗方案的80%。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共360.7万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57.5万人,仅占整个群体的15.9%。另有媒体报道:目前临床中超过七成中成药由西医所开。对多因素复杂疾病、慢性病、老年病、心血管疾病等疾病中西医结合有突出疗效。
2.设置过渡期,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平稳过渡
针对限方可能出现的问题,政策落地实施之前,建议设置过渡期,
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平稳过渡保障中药合理使用。建议国卫办把中医药培训内容前置纳入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内容中,并与教育部对接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的课程设置要求。西医院校在培养学生时,应开设中医药科目供学生选择学习。
3.完善西医使用中药临床用药指南、用药共识、临床路径
对诊疗路径、用药环节,中成药品类进行清晰界定,规范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监管。
4.对西医处方中成药应根据临床医生执业情况区别对待
(1)对有一定医师年限,已在长期行医过程中累积了丰富的中医药知识和处方经验的资深西医允许处方中成药;
(2)对已经接受过中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西医院校本科都学习中医药概论和中医科课程,它们都是学过中医的,从事临床医疗一定年限,可根据其历年处方合理性评估等方式考核,完全合格者授予开方资质;
(3)对新从业医师可以采取一定培训、严格考核形式,如处方点评,纳入惩罚机制,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监管;
5.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将中成药分类管理
推进政府加快解决中成药分类管理势在必行。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融合现代科学技术对药物有效成分、作用机理、功能主治、临床疗效进行深入研究,并经过大量临床验证的现代中药应和传统中药区别管理。
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将中成药分类管理,支持优质中成药(现代中药)发展。造成中药不合理应用并非仅仅因为西医处方中药,也有中医药发展的历史问题以及如何看待中药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大多数中药的有效成分、作用机理、适应症、临床应用以及制作工艺与西药不同,缺少临床和循证支持。目前可以通过分类解决这些问题,对具有明确适应证、药理、药效、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的,已开展临床循证医学研究,且已经过大量临床实践被证明有效的中成药(现代中药),特别是已经进入临床治疗指南、共识的在制定执行细则时应放开处方限制。
6.借鉴一些省市管理经验,区别对待灵活解决
借鉴一些省市管理经验,鼓励中西医结合、融合。7月12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就非中医类别医师服务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提出五种情况下,西医可以开具中药处方、提供中医药服务,且医师的执业单位掌握关键的考核权。
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路径之一: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也可与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一样,经过执业医疗机构考核,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即可从事相应中医药服务。业内人士指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虽然实质是微型中医执业证,只能在某一专长执业,但其“门槛”却比中医执业证、中医助理执业证低得多,不但不需要中医方面的学历,而且2018年起,这一证书的取得已由考试改为专家评议,现场考核。报考条件也是两位在职中医师推荐或者在医疗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二选其一。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大批民族医、村医等难以取得执业资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