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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学生可自愿订购校外配餐 教职工餐价不低于学生餐

2019-08-27 生活报 491 0
核心提示:  生活报讯 26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
  生活报讯 26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通知要求无住宿学生的学校一律不得设置超市(小卖部)等经营场所,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如开设超市(小卖部)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且不得销售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及其他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烟、酒等商品。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许可,严禁超范围经营。学校食堂应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实现明厨亮灶。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原则上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不允许承包个人经营。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高等院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投入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办好保障性伙食。如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必须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同时,加强中小学校外购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外购食品是指从供餐单位订购食品,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中小学校在选择供餐单位时必须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选择,可登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名单。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订购校外配餐,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年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餐标价格。同一家供餐单位向同一所学校供餐,教职工餐价格不得低于学生餐的价格。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公布供餐企业信息。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校外供餐企业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餐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食物中毒和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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