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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购买有瑕疵标识食品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院再审判决不支持10倍赔偿

2019-08-01 中国市场监管报网 431 0
核心提示:  北京市高院日前对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以下简
  北京市高院日前对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以下简称西贝科丰桥店)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指出,刘××一天之内在同一门店购买30盒月饼,随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造成误导,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由于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支持10倍赔偿的判决,而近年来食品标签、标识引发的投诉举报和诉讼数量不断增多,对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又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本案判决书发布后在食品行业和法律业界引发诸多关注。
  案件发生在2017年9月15日,刘××在西贝科丰桥店花2680元购买了10盒“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随后以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就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事项存在标注不一致等事项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食品在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示无色素,但包装背面标注的配料表中显示含有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且未标明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有相应审查义务。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不一致、未标注具体含量等事项,通过外观即可判断,两被告对此情况应当明知,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刘××货款2680元,并赔偿其2.68万元。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决书,提审此案。
  7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民再 1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法院再审查明,刘××曾就涉案食品以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判决指出,本案中,胭脂树橙作为一种天然色素,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刘××货款2680元,刘××将西贝杂粮月饼(“有机礼盒六粒装”)10 盒退还;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并未出现职业打假人字样,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立场的转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说。他表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都把刘××等同于普通消费者,认为其会被错误的标签误导,故支持十倍赔偿;但再审法院认为,从刘××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在熟悉标签的前提下故意多次购买食品,不会被误导,故不支持十倍赔偿。
  这起案件还涉及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何理解的问题。丁金坤认为,关键是标签是否会误导消费者。他指出,不少职业索偿人关注的重点就是标签不规范等行为,对标签非常熟悉,因此不会被误导,故再审的认定更符合常理,切合实际。“当然,此类案情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多次购买、熟悉标签,认定职业索偿人身份。”丁金坤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刘慎锐认为,这一案件的再审结果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也有借鉴意义,主要是在处理消费者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时,要考量标签是否会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误导,从而作出正确判断,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尽管法院最终判决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无须给予刘××10倍赔偿,但这一案件的起因仍值得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关注。丁金坤表示,食品安全无小事,企业应加强自律与合规检查,避免在标签、标识方面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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