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1.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销售的草鱼(淡水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天津市东丽区旭璞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王立付销售的鲫鱼、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天津市滨海新区易春祥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天津洛佳水产经营部供货的鱿鱼,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天津市德聚福副食调料商行销售的标称天津蓟县富兴食品厂生产的栗子罐头(其他罐头),二氧化硫残留量及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天津市德聚福副食调料商行销售的标称天津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杏仁罐头(其他罐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天津市赵铁套罐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天津市佳誉佳食品厂生产的整粒甜玉米罐头(蔬菜类罐头),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辖区北辰区、东丽区、滨海新区、津南区、蓟州区、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委要求上述区局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