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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酒乱象丛生 行业标准能否正本清源

2019-06-14 四川日报 503 0
核心提示:  我希望他们以真诚的态度面对消费者,而不是打着各种旗号,欺骗普通消费者。6月5日,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接受四川日
  “我希望他们以真诚的态度面对消费者,而不是打着各种旗号,欺骗普通消费者。”6月5日,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接受四川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1月17日,他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两款产品各两瓶,不久后便发现这4瓶高价酒是茅台公司用基酒勾兑而成,遂以涉嫌“虚假宣传”等理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这一案件甫一开始,便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关于白酒年份酒的统一标准仍未出台;另一方面是各大酒企主打“年份酒”概念的产品层出不穷,普通消费者很难进行甄别,类似纠纷不时见诸媒体。而本次“50年茅台”被起诉“名不符实”,再次引起公众对白酒年份酒的关注。□本报记者 周显彬 郑茂瑜
  买“50年茅台”酒引纠纷
  “茅台的宣传,让我确信我购买的茅台产品应当是酿造并储藏达到50年,并由酒厂装瓶出售的陈年老酒。”邢连超告诉记者,1月17日当天,他在茅台专卖店内选购时看到,“国酒茅台50年53度白酒”在酒瓶正面商标上有“AGED 50 YEARS”英语,白酒包装盒上也注明“食品名称:50年贵州茅台酒”。随后,他却被白酒品鉴人士告知,茅台酒厂在50年前没有这么高的产量,也不可能储藏到50年。
  邢连超认为,普通消费者认为的“50年陈年茅台”应当理解为酒龄,是指生产出来的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而用基酒勾兑冒充50年、30年陈酒是虚假宣传行为。今年2月,邢连超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还购买四瓶陈年茅台的货款6199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185988元。5月2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本案尚未宣判,将在6月27日下午复庭。
  记者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发现,茅台对这两款产品描述为“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年份酒“乱象”由来已久
  “酒是陈的香”,年份酒“乱象”由来已久。一方面,各种年份酒层出不穷,普通消费者难以甄别;另一方面,年份酒在国内尚无业内公认的标准及检测方法,因而年份酒乱象丛生。
  “年份酒是一个舶来概念。”业内人士孙翔告诉记者,“引入国内后,几年前就陷入了过度营销的困境中。”国外也允许不同储存年份的酒相互混合,但混合之后只能按照最低酒龄来分级。
  由于缺乏相应管理法规,“年份酒”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深陷各种风波,“有的企业哪怕在新的基酒里滴了一滴老酒也叫年份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勇曾直斥这类“乱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曾发布要求,用不同年份的酒勾兑,当年基酒含量至少要超过50%才能标注酒龄。
  据了解,以和中国白酒类似的法国蒸馏酒为例,其国际标准对于年份酒有严格的限制规定:自酒蒸馏之日起,在橡木桶中储存2年半以上的可以叫VO、VS,储存4年半以上的叫VSOP,储藏期六年以上叫NAPOLEON干邑,储存8年半以上的叫XO。
  国内“年份酒”究竟始于何时?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997年,古井贡推出“十年原浆”,标志着白酒市场进入“年份”时代。2004年,茅台推出年份酒,张裕、长城等葡萄酒企业也相继推出年份酒,年份酒逐渐成为酒厂们的标配产品。
  “年份酒是个金字招牌,又没有绝对的标准,所以很多酒厂开始动起歪脑筋。”酒业营销机构负责人杨俊表示,一些企业将三年陈酒标注为10年、20年,甚至刚成立不久的酒企便推出了20年、30年的陈酿。
  出台“标准”能否正本清源
  什么是年份酒?主体陈年基酒含量应该不低于多少?这些标准急需定义与确定。
  “我们研发的‘挥发系数鉴别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能为陈酿年份酒鉴定提供科学方法。”近日,剑南春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解决年份酒鉴别的科技利器早已完成。
  在6月中旬,一场关于年份酒的重要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或许会对年份酒市场规范发展提供帮助。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的陆续完善,预示着长期持续的年份酒‘乱象’将出‘由乱而治’的趋势。”
  今年1月20日,中国酒业协会对外发布《年份酒团体标准终版》,被视为凝聚了中国白酒行业对年份酒的绝大部分共识,包括茅台、五粮液、洋河、泸州老窖、汾酒、古井贡等在内的19家名酒企业,20余位行业一线专家以及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均参与其中。
  记者了解到,这份“团体标准”对白酒年份酒首次有了明确的定义,即是以传统白酒(固态法、半固态法)工艺酿制,经贮存三年及以上基酒勾调而成,标准年份为所用主题基酒加权平均酒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值得注意的是,“团体标准”还特别注明“主体基酒总量应不小于基酒总用量的80%,标注年份取加权平均酒龄的整数。”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标准明显高于此前行业约定俗成认为的“基酒总量应该不低于50%”,如果能够顺利推行,有望对年份酒市场提供良好的规范,并有助于年份酒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但有不同声音认为,“团体标准”属于行业自主制定的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除了应加快制定国家强制标准之外,还应该加快推广有效技术和检测手段,使白酒年份酒产品能够高效、快速、准确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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