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反映,说自己和姐姐在嘉善县城一家超市里买到了过期的食品,希望店家赔偿。
王先生说,6月2日晚上,他在送姐姐回家的途中,侄子打电话来要带零食,于是他就近来到了县城亭桥南路明珠小区的好又多超市,花五元钱买了五包辣条。刚出店门,姐姐就发现买到的辣条全都过期了。
记者也查看了王先生带来的辣条,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5日,而保质期是120天,也就是说,这些食品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王先生当时也拍下了姐姐和店家理论的视频。由于王先生当时是付现金买的辣条,也没有跟店家拿小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当晚双方也没有争出个结果。
记者找到了这家好又多超市,店家不承认王先生的辣条是在他们店里买的。记者在这家超市的货架上页没有找到王先生买的这款辣条。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前往了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有过期食品在售卖。县消保委秘书长费建忠表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家在销售过期食品,他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