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2日讯 因为在外地出差,导致购买的10张自助餐券过期,还能使用吗?5月2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调解,章芳女士拥有的10张“过期”餐券,可以正常使用了,“这是预付式消费,‘过期作废’没有道理”。
章芳女士两个月前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酒店,花2000元购买10张自助餐券。可是不凑巧的是,不久她就到外地出差。上周,章女士回到武汉,发现自助餐券已经过期,她打电话给酒店,酒店表示,“餐券过期,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
自己花钱买的餐券,却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觉得很窝火的章女士联系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工作人员,5月22日,一起来到该酒店,讨个说法。
酒店经理解释,餐券上清楚地写着截止日期,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再继续使用,餐券上也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而章女士则认为,自助餐券是真金白银买的,商家没有任何损失,“难道消费者付出金钱,却享受不到任何服务?”另外,餐券只是消费凭证,并不是商品本身,酒店以餐券过期为由不再提供服务,但购买服务的钱不应该过期,那酒店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退回购买餐券的现金,“现在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等,都是消费后直接获得商品,而餐券并不是消费的最终商品啊!”
面对双方“火药味”的争执,武汉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双方,章女士购买的自助餐券是一种先付款后提货的“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所谓“过期作废”是没有道理的。另外,即使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年限,这种预付式消费餐券也不能作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餐券里钱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但由于消费者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最高30%的违约费用。
对此,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浜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收款行为,商家单方规定的有效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调解,酒店方最后同意章女士的自助餐券有效。章女士很是感激,“真是太谢谢消协工作人员了!”
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协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无记名消费卡的有效期不能低于三年;会员卡相当于折扣卡,出示会员卡,可以享受规定的折扣优惠,累计积分兑换福利等。不过,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尤其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要做到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做到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