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从去年2月开始,唐某在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村口一棵大榕树下摆设临时摊位,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生产油条并出售。
同年8月17日,唐某销往附近小吃店的油条被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经检测,送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449毫克/千克,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值100毫克/千克。
日前,长乐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唐某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