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贵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判处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经查,马某某作为生产、销售酿皮的经营者,在制作酿皮过程中任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贵德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据悉,该案是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青海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