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龙燚”地沟油案件的涉案人员在列
名单中的余建华、唐朝刚、凌云志、毛军良,为2016年被温都曝光的大龙焱火锅店使用口水油案件的涉案人员。
2017年4月,余建华、唐朝刚、凌云志、毛军良因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分别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四人自判决之日起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此前报道的“万德福”“匠心坊”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件被判刑的人员,也在名单之列。
毒镖杀狗,屠宰卖肉,涉案5人均被判刑
邹鹏、陈定亮、蒋彪、谢天养、雷明印,结伙私下生产、贩卖含有有害、有毒成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
2017年,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邹鹏、陈定亮、蒋彪、谢天养、雷明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自判决之日起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