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商标评审裁定被法院撤销后重裁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一般的重裁均能遵从生效判决内容,很少引发争议。昨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清在知识产权专业自媒体《知产库》发表相关文章。
但也有部分重裁难以“定纷止争”。
例如:商标评审机关在作出原行政行为时认定某条法律适用不成立,且在案件进入原一审、原二审诉讼程序后,商标行政机关仍然坚持其原行政行为认定正确;
但当原二审撤销原裁定,商标行政机关重裁时却将原裁定中已认定为不成立的法律适用“反言”为成立,在案件原裁及重裁所涉及的客观事实、证据以及争议法律焦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
重裁“反言”是否具有依据?
重裁“反言”是否合法?
重裁“反言”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
【背景】
1、 原裁定相关情况
由上可见,商标行政机关在原裁定中所归纳的五个争议焦点中,认为《商标法》13条、28条、31条、41条1款并不成立,而仅仅认为《商标法》10条1款8项成立。
2、“原一审”、“原二审”基本情况
无论是“原一审”,还是“原二审”,北京知产法院及北京高院均围绕商标行政机关的“原裁定”所涉及的《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且《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也是司法审查中的唯一争议焦点问题。
见下图:
且商标行政机关在原一审结束后,服从原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商标行政机关“原裁定”,并责令商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评审裁定。
原二审判决对商标行政机关重裁范围作出了限定,如:
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新作出裁定。”
3、“重裁”相关情况
商标行政机关理应在重裁中,仅仅针对涉案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这一“原裁行政程序”、“原一审程序”、“原二审程序”中唯一的法律争议焦点作出重审裁定;
但商标评审机关却在与原裁定归纳争议焦点一致的情形下,发生“反言”,图示如下:
【初步结论】
由前所述,商标评审机关的重裁行政行为结论与原裁定一致,即结果相同;
且重裁与原裁中归纳的法律争议焦点相同、依据的事实相同,即事实和理由相同。
因此,初步认为商标行政机关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之嫌。
【例如“稻香村集团”商标案】
“稻香村集团”商标案便是近期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件,据公开信息了解,“稻香村集团”商标案曾经历原裁定、原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
在前述程序中仅仅涉及《商标法》10条1款8项的适用问题,原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稻香村集团”商标不构成《商标法》10条1款8项所指情形,撤销了商评委原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稻香村集团”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10条1款8项的规定,重新作出裁定。
但商评委的重裁却将原裁定中认为不成立的《商标法》28条、31条,在重裁中认定了成立,再次对“稻香村集团”商标进行了无效宣告,导致了循环诉讼的发生。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领域循环诉讼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依然存在,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既浪费本就紧张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尤其使得当事人的商标权益迟迟得不到确认。
循环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几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是,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商评委在重裁中却推翻“原裁定”结论,是否妥当?是否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另一个是,商评委在重裁是否超出了生效判决所明确指定的《商标法》10条1款8项的重裁范围?
循环诉讼产生和涉及的因素复杂,但在制度层面克服循环诉讼的产生应成为业界的共识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