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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9-03-15 三晋都市报7390
核心提示:  3月14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进行了发布。  案例一 晋城经济开发区小马烟酒店销售
  3月14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进行了发布。
 
  案例一 晋城经济开发区小马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8月10日,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晋城经济开发区小马烟酒店销售假冒“汾酒”、“老白汾”、“杏花村”注册商标的侵权白酒66瓶,违法经营额599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66瓶(盒),罚款17970元。
 
  案例二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2018年5月,晋城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查获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宁合建加气站未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CNG、LNG车用气瓶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共销售LNG液化天然气798kg,货值金额2952.6元;销售CNG压缩天然气347.65立方米,货值金额1216.9元,违法所得4169.5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9.5元,并处以11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晋城市城区佳视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8年5月,根据举报,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城区佳视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223元,无违法所得。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5万元。
 
  案例四 沁水县端氏镇兵娥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5月,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端氏镇兵娥商店销售侵犯“汾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776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0488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阳城县丰优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8年5月,在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农资质量抽检中,阳城县丰优农资超市从山东大茂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购进氮的15吨尿素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阳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尿素28袋(计1.4吨)、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罚款13500元。
 
  案例六 泽州县金村镇晋强建材经销部虚假广告案
 
  2018年12月,泽州县金村镇晋强建材经销部自行制作含有“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卫浴知名品牌”不实内容的喷绘广告,并安装在月星广场A区4栋墙上进行宣传。泽州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高平市太华路小悦酒水批发部不正当竞争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5月,根据投诉,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平市太华路小悦酒水批发部经营的580ml装“汉斯菠萝”饮料与知名商品580ml装“汉斯小木屋”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实当事人涉案商品1515包,违法所得4545元,违法经营收入49005元。另据查明,该涉案商品标示营养成分经鉴定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没收违法商品3425包,罚款20000元。
 
  案例八 陵川县欣民鑫附城商贸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8年6月,根据消费者投诉,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陵川县欣民鑫附城商贸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清凉片30个,销售超过保质期火辣辣片14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元、处以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假酒案
 
  2018年4月,根据举报,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东上庄村54号一楼的一个库房内查获假冒“二十年汾酒”、“贵州茅台酒”等名酒共计187件,涉案货值金额405096元。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十 阳城县兴益副食批发部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8年1月,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阳城县兴益副食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旺旺优选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20箱,旺仔牛奶64箱,货值金额共计46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违法工具,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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