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类繁多、价格实惠、交易快捷,网购食品受到越来越多人追捧。但如果网购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呢?近日,90后小伙小陈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他并没有忍气吞声,而是选择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最终,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退一赔十”。
案例
网购食品遇质量问题他要求“10倍赔偿”
网购食品兴起的背后,却是对产品质量的担忧。最近,90后小伙小陈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18年4月,小陈以500元的价格在淘宝一家名为“万乐千味”的卖家处购买了金叹樱花果冻5盒,不料食用后却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经查询他才知道,原来该产品配料中的盐渍樱花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陈一纸诉状将该淘宝店铺、该产品委托出品商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叹贸易公司)、委托生产商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食品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购物款50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审理
被告三方均称产品符合标准樱花能否成为配料是关键
庭审中,被告“万乐千味”商店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该产品原料进货均有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地方标准等,均符合国家生产标准,认为小陈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金叹贸易公司则辩称,公司并没有批发该产品,该网店也不是公司的分销商。同时,也表明该产品系原料进货也均符合国家生产标准。被告茂源食品公司则认为,小陈不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食用案涉果冻受到损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果冻是自己公司生产的,起诉理由不充分。为了证实自己所言,庭审中,两家被告公司还分别出示了其委托相关检测公司做出的检测报告,结果均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9883-2005《果冻》的要求。
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该产品中所涉及的樱花配料。经查明:2017年7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医疗体育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中答复:“樱花品种繁多,各类樱花均缺少详细的成分分析信息,未发现我国有樱花作为传统食品广泛食用的记载,其作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论证。”同年9月25日,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中答复:“盐渍樱花是樱花经过盐渍后的产品,不归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围,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范围……据了解,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宣判
出售电商和委托出品公司担责退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小陈通过淘宝在被告“万乐千味”商店购买金叹樱花果冻,双方由此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然而,此案涉及的果冻中含有尚未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樱花,以樱花作为食品配料并未在技术上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被告“万乐千味”商店作为销售商,应当对所销售食品“金叹樱花果冻”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以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进入市场,但其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和检查义务,从而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市场,故对被告“万乐千味”商店这种不作为行为,法院认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为明知。同时,被告茂源食品公司虽是金叹樱花果冻的生产商,但其与被告金叹贸易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二者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合法,故作为受委托人的茂源食品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委托人金叹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生产者的民事责任。
同时,三被告以案涉商品质量合格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一定都是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万乐千味”商店、被告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小陈购物款50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
提醒
网购食品也最好索要发票遇到问题积极维权
由于目前网购食品仍然缺乏具体的监管办法,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注意索要发票,妥善保存交易凭证、实物图片、聊天记录等信息,这些数据是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同时,要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等信息,选择知名度高的电商平台,谨防上当受骗。
据了解,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