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在办理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根据“少捕慎诉”原则,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在两名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的情况下,建议二人对其行为在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李某、余某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为餐饮业经营者,在明知织纹螺系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二人系初犯,销售织纹螺数量较少,且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外,承办检察官认为,该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益保护不应仅仅体现在诉讼案件之中,在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应该积极发挥公益保护职能,努力实现公益效果最大化。”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此,承办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建议两名犯罪嫌疑人联络本地报刊,针对自己的行为公开向社会道歉。后二人在《舟山晚报》上分别发布公开道歉信。
该案系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在食药领域不起诉案件中适用公开道歉机制,不仅彰显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公益价值,亦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下一步,区人民检察院将以该机制为依托,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公开道歉、义务宣传、志愿服务等不同形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