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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

   2019-02-14 中国市场监管报网10240
核心提示:  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
  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当事人则把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销售五蛇苗草酒获利3万元,销售介入因子获利1万元,销售心血活力肽获利150元。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万元;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办案思考:本案中,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三个问题需要执法人员深入思考。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损失。
 
  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在明知相关产品仅为保健品而并非能够治疗疾病的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以讲座、免费体检等名义吸引老年群体,通过精心设计的台词、剧本、方案向防范和辨别能力较差的特定群体开展宣传,诱骗消费。同时,当事人并没有常规经营的意思和行为,而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销售价格与产品本身的价值明显不符。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本案可查明的骗取数额未满足诈骗罪“数额较大”这一要素,不构成诈骗犯罪行为,但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遂将本案移交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二是现场发掘直接证据难度大,怎样锁定违法违规证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传单、宣传页、展板等宣传资料。通过仔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电脑内有一个未及时退出的微信号,该微信号中有几十个关于保健产品的群聊记录,在一个置顶的聊天记录中有不少“套路”老年人的“剧本”。
 
  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最终当事人承认了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骗消费者。通过部门联动,执法人员及时固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对之后依法处理当事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保健产品经营者警惕性往往很强,如何破解“猫鼠游戏”套路。经过与该类保健品经营者多次“较量”,执法人员发现很多经营者召集老年人进行讲座时间为早上5时到8时,赶在执法部门上班之前结束讲课来规避执法人员检查,玩起“猫鼠游戏”。
 
  对此,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灵活应对,反其道行之。本案中,执法人员在6时集合,7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让当事人措手不及,未及时藏起用于虚假宣传等物品、资料,从而取得关键证据。
 
  办案心得:经过多轮打击,不少保健产品经营单位已经有所警惕,传单、宣传页、展板等宣传手段已逐步撤离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事人宣传、欺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现场取证难度不断加大。本案中,执法人员打破常规思维,通过在非工作时间突击执法,及时控制现场,并成功在现场查扣的电脑中发现一个当事人未及时退出的微信号,固定相关证据。针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证实了当事人如何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套路”老年人的事实,为后期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及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供有力保障。本案是一起通过部门联动及时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办结,为查办同类保健产品案件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谷树明 陈激扬

  海门县查处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江苏省海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海门县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上课、体验产品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内聚合中老年消费者,通过口头宣讲、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益健堂电位治疗仪,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糖尿病、颈椎病、肩周炎、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预防夜间发生心梗、脑梗等。海门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办案心得:通过查办本案,执法人员总结了四点办案心得。
 
  一是本案涉及特殊保健产品会销虚假宣传行为。在案件的取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深刻体会到,涉案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较为特殊。当事人通过寻找60岁以上老年消费者,提供“亲情”服务、体验式授课等方式,进行以专家顾问的身份对老年顾客进行隐藏式销售。现场听课的老年消费者,多数已经对当事人充分信任,而不信任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不但要对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进行检查,还要对在现场的老年消费者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健产品知识。
 
  二是在现场检查取证中,执法人员需先易后难、由内而外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消费者的询问调查,确定涉案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类型、数量,以及虚假宣传的事实,以便充分估计在查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不利因素。执法人员在取证时,要充分挖掘涉案电脑中可能出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现必须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三是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要快办快结,以免贻误战机。
 
  四是办案人员对于涉案的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及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要有所了解,以免错过关键证据。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时,需要着重查处虚假宣传行为、违法会销行为,销售号称高科技纯天然能治病保健品行为,利用免费体验、赠送礼物实施欺诈等行为。
 
  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同时,还要帮助老年人保住“养老钱”,通过正确的引导,让老年人知道正确的保健养生方法。
 
  □江苏省海门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胡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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