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告,宁波市海曙卓尔酒厂生产的陈年黄酒(5L/瓶、生产日期20180503),检出标签不符合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通告指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金额小,且在案发后及时启动不合格商品召回措施,根据《宁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 (三)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的陈年黄酒标签上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2、对当事人生产陈年黄酒产品标准代号标示错误、未标示贮存条件、未标示警示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通告还提出,在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警示语,校正标准代码,增大净含量字符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