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依据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为保证我市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应,确保粮食安全,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粮食工作管理机制,制定《襄樊市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工作责任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供应的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3应急措施
本市粮食应急供应以市、县(市、区)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1.4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州级(Ⅲ级)、县(市、区)级(Ⅳ级)。其中,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我市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和衔接工作。我市主要负责市州级(Ⅲ级)和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市范围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市场监测和预警
2.1监测体系
2.1.1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市粮食局、各县(市、区)粮食局调控科(股)。
2.1.2粮油购销信息采集网络:2个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8个军粮供应站、点,11个城区连锁店或超市,13个基本信息采集点。
2.1.3粮油加工信息采集网络:8个粮油加工企业。
2.1.4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每月编发一期《粮油信息》,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2.2供应预警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2.2.1本市大范围出现居民连续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2.2.2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超常上涨,涨幅达30%~50%。
2.2.3由于战争、病疫、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粮食供应出现危机。
3.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
3.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当我市粮食市场出现2.2条情况时,需要启动预案。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3.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的全面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3.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我市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4)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1.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市内外粮食市场信息,根据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准确判断粮食市场供应是否处在应急状态,向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负责应急供应粮源的安排与调拨,粮食加工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组织、协调和供应。
(3)按照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4)完成市政府或应急供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县(市、区)职责
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部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由一名分管粮食工作的行政领导任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市、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2.1负责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
3.2.2负责本县(市、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3.2.3负责本县(市、区)粮源组织、加工、零售网点的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3.2.4负责本县(市、区)粮食应急供应队伍的组织。
3.2.5负责本县(市、区)应急粮食的运输。
3.2.6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应急进展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应急措施
4.1应急启动
当我市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接到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应急供应报告,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全市粮食应急供应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启动粮食应急供应程序。
4.2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4.2.1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4.2.2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街道、居委会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4.3加大市场监测力度
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4.4抛售储备粮油调控市场
4.4.1指定的粮食储备企业要及时开展加工,按规定价格和要求抛售。同时,全面启动承担应急零售供应的连锁企业网络及其配送中心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4.4.2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储备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4.5增加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5.1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
4.5.2市、县(市、区)指挥部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市储备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县(市、区)指挥部组织本辖区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销售网点。
4.5.3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区的大中型连锁企业的商品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到指定地点,拉运储备成品粮油,补充跨区县连锁企业的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6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7请求上级支持
必要时向省政府和省粮食局请求支援和支持,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4.8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囤积居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9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将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4.10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应急形势评估和判断,当粮食供应形势基本稳定后及时批准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5.应急后期管理
5.1进行评估和改进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进行应急结算
财政部门对应急供应动用地方储备粮或采购市场价粮油产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必要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审计部门对应急粮油的使用情况、费用开支情况进行认真审计,作为财政部门结算的依据。
5.3恢复应急能力
根据应急供应对粮食需求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补充地方粮食储备。
5.4开展应急工作奖励和处罚
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启动后,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粮食调拨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所赋予职能任务的,由上级或当地政府和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提价、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5.5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