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案例解读
2017年1月28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频繁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地的奶制品市场混乱,经常出现问题奶制品。但食品药品监管局自身资源有限,无法全面开展当地的奶制品检测。为了弥补此缺陷,该局决定以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的食品检验机构专门负责此检验工作。后来经过法定招标投标程序,该市的某食品检验机构成功中标,并于2月10日和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约定该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鲜奶、乳制品、发酵乳等的检测项目。此时,该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局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吗?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监督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食品安全的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单靠政府进行监督不够全面,在食品检验过程中引进第三方专业食品检验机构能有效提升食品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范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由此可看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权委托合法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但应当向其支付费用,而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
一句话点评
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