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我省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9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631236;产品名称:烤卤鸡翅(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5-12;规格型号:160g/袋;保质期:240天;被抽样单位: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都局)现场调查,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0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1000袋,共计16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郫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该企业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41袋,共计70.56公斤,已委托垃圾处理公司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产品水分过高,导致微生物超标)。因产品工艺问题,该企业承诺今后不再生产该类产品。
郫都局已于2018年1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郫都局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郫都局于2018年11月2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1900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计6.4公斤,货值356元;已销售24袋,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16袋,共计2.56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库存的16袋中,2袋在销售过程中已损坏,其余14袋在销售过程中因涨袋、漏气等原因,已退还给供应商。
大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
大邑局已于2018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大邑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购进时并不清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邑局于2018年9月20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大写:肆拾叁元贰角)。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