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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烤卤鸡翅(香辣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8号)

2018-12-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43 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我省成都市大邑百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我省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9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631236;产品名称:烤卤鸡翅(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5-12;规格型号:160g/袋;保质期:240天;被抽样单位: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都局)现场调查,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0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1000袋,共计16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郫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该企业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41袋,共计70.56公斤,已委托垃圾处理公司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产品水分过高,导致微生物超标)。因产品工艺问题,该企业承诺今后不再生产该类产品。
  郫都局已于2018年1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郫都局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郫都局于2018年11月2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1900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计6.4公斤,货值356元;已销售24袋,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16袋,共计2.56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库存的16袋中,2袋在销售过程中已损坏,其余14袋在销售过程中因涨袋、漏气等原因,已退还给供应商。
  大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
  大邑局已于2018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大邑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购进时并不清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邑局于2018年9月20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大写:肆拾叁元贰角)。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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