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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客家土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9号)

2018-12-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81 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省成都市成都摩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省成都市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客家土鸡蛋。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40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21259;产品名称:客家土鸡蛋;购进日期:2018-08-07;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被抽样单位: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泉驿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80公斤,货值1116.8元;已销售7.6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企业已于2018年8月9日将剩余的72.4公斤全部下架并退回至厂家);下架封存0公斤。
  龙泉驿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整改复查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龙泉驿局责令该企业严格遵循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卖场内的商品自查工作;对进入商场的任何产品都要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龙泉驿局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龙泉驿局于2018年9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八项的规定,龙泉驿局于2018年11月21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元(大写:壹佰零陆元整);
  2.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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