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县一小作坊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米线。濉溪县检察院以作坊主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日前,李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今年4 月,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濉溪县某村开设一家食品作坊。后来在生产、销售面皮、汤面、面筋、米线等食品过程中,李某听信他人教唆,在米线中加入某化学物质,以增加米线筋度。5月17 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食品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对尚未销售的约50 公斤米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米线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300mg/100kg,高出限定值25 mg/100kg 十几倍,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米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