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一男子为吸引客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廖某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被告人廖某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熬制。
2017年6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被告人廖某某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49.0μg/100kg,违反了食品整治办〔2018〕3号文件相关规定:食品(火锅)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
随后,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审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此,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寒冬已至,吃一顿让人全身心都得到慰藉的热腾火锅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可有的火锅店总是吃了还想吃,那就得提高警惕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