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十堰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检信息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10类食品共56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竹溪县真味香加工销售的花生油,酸价检出值为7.0 mg(KOH)/g,标准规定为≤3 mg(KOH)/g;黄曲霉毒素B?检出值为159 μg/kg,标准规定为≤20 μg/kg,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由张湾区速比客美食城经营销售的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2.06 g/kg,标准规定为≤1.0 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22,标准规定为≤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出值为1.16 g/kg,标准规定为≤1.0 g/kg,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由张湾区速比客美食城经营销售的凉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出值为402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十堰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