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现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参见《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详见附件)。有关接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