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废品收购站收购空酒瓶,然后用散白酒和低档酒进行灌装,仿造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出售牟利。最终,事情败露,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仅获刑,还被酒厂起诉索赔。
从废品站收酒瓶造名酒
今年46岁的王某是庄河市人,住在甘井子区。2013年10月,王某在甘井子区金岗街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加工点,从废品收购站收购空酒瓶和酒类商标,从他人处购进茅台包装、散白酒以及从市场批发低档白酒作为原料,进行灌装,假冒知名白酒商标进行对外批发、零售,王某还将假酒销售至中山区一家酒行。
2015年9月20日,王某在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314瓶假茅台、262瓶假五粮液、75瓶假剑南春、57瓶假国窖1573、18瓶假水井坊以及其他包装物品,案值合计13万余元。
2017年5月25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酒厂起诉索赔10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州老窖)方面称,泸州老窖是驰名商标“国窖”的持有人,王某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泸州老窖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国窖”,销售假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侵犯了泸州老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泸州老窖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泸州老窖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王某辩称,泸州老窖起诉他侵权,他认可,但不同意赔偿10万元,“因为我现在比较困难”,另外其也不同意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泸州老窖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国窖”,销售假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系侵犯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造假者被判赔偿4万元
关于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泸州老窖未能举证证明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王某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因此根据泸州老窖及其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王某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泸州老窖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泸州老窖因王某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泸州老窖为制止王某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为4万元。
关于泸州老窖请求王某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就其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向原告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一节,法院认为,因泸州老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泸州老窖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驳回泸州老窖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