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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鹤政〔2008〕62号)

2011-03-24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336 0

  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和《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从源头上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目标任务

  积极总结探索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方法和长效机制,用 2 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比较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对 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以及经监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监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 2008 年 12 月底前,在市城区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对肉类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第二步:从 2009 年 3 月 1 日起 ,在浚县、淇县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城农贸市场、超市,对肉类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第三步: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畜产品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对肉、蛋、奶等畜产品全部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1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经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识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抽检;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该批次产品监测合格证明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未取得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的畜产品,实行逢进必检,监测合格。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2 .实施标识管理制度。畜产品生产者要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畜产品包装销售。 按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畜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 .建立 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的销售商,应当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畜产品来源清楚。

  4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 信用管理 制度。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鹤壁分中心应当与进入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5 .实行公示制度。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

  6 .推行不合格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二)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

  各县区要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建立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扩大畜产品认证数量,以适应市场准入需求。

  (三)加强技术培训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市级畜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技术、监测人员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其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各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监测检验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鹤壁分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对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区要尽快完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的建设,负责本县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畜牧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六)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

  依法加强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畜牧业投入品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畜牧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评估。

  (七)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生产技术规程、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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