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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食盐造假者 以儆效尤

2018-11-29 云南网 569 0
核心提示:  2015年10月以来,以胡某、郭某为首的17名被告人共购进工业盐1349吨,翻包假盐成品1193。4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近日该案
  2015年10月以来,以胡某、郭某为首的17名被告人共购进工业盐1349吨,翻包假盐成品1193。4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近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鲁甸县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赔偿金,并在云南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相对于被告人或将承担200多万元惩罚赔偿金,假冒食盐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危害更是让人难以容忍。毕竟工业盐一旦进入人体,轻者导致孕妇流产、影响婴幼儿或青少年生长发育,重者发生中毒甚至死亡。屡禁不止的食盐造假,在不断刺激公众敏感神经、挑战国家法律底线同时,也将会侵蚀食品安全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依法对食盐造假者实施重罚,将审判与判决结果公之于众,不仅是打击犯罪意义上的确有必要,籍此还可对其他类似造假行为形成法治震慑。
  鲁甸检察院在此案中的公益诉讼行为同样值得关注。虽然食盐造假的巨大危害众所周知,但是具体到打击犯罪的案件上来,却鲜有市民或组织能够出面,并履行依法追究造假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众多消费者被假冒食盐侵犯权益,而且在非法行为不被阻止之前,这样的侵权行为可能会继续下去;另一方面却是社会公众出现颇为尴尬、也是无奈的“众声缄默”。鲁甸县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便是维护公众权益、匡扶法治公义角度,敢于担当地进行积极履职。
  案例也可看出,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对制假造假行为,被告不仅应负担违法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也需要承担制假造假所引发的道德谴责。在本例中,被告被检察机关要求应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就是道德处罚的一种,这也是对其他制假贩假者提出“迷途知返”的警醒与规劝。此番“道歉”还有当众“承诺”的意味,体现了社会“下不为例,严惩不贷”的舆论追究。再加上网络公开直播庭审,彰显了法治公义威慑力,通过媒介传播警示,提醒和推动公众应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护自我权益、积极打击造假售假,让更多消费者免遭类似伤害。
  5年多时间、17名被告、采取碘酸钾兑水添加翻包假盐食品1100多吨……制假售假“门槛”却如此之低,这完全是在对加固民众食品安全防线提出挑战。对管理部门而言,一方面,固然需要不断完善食盐专卖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或还加强盐矿、以及工业用盐原料管理,以从源头上可追溯角度,完善过程与环节监管措施,封堵全流程的疏忽与漏洞,确保“进口”的人用食盐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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