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的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GB 28050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体标注位置和标示方式,企业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自行选择,以保证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建议标示在营养标签的临近位置。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0”界限值规定。
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标示“1+4”外,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GB 14880中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而营养标签中则应标示出食品中的最终实际含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这二者会存在一定差异。
如某企业生产的调制乳,按照GB 14880要求,可以在产品中强化钙,强化量是250~1000毫克/千克,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强化了600毫克/千克(60毫克/100克),由于乳类本身钙含量较高,强化后通过计算或者检测后的实际含量为135毫克/100克,则企业必须如实标示出钙在终产品中的具体含量值。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GB 28050中表1的要求执行。对于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GB 14880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 28050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同样,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素的声称(包括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
但是,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应该按照GB 28050的要求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果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2760的要求,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也不强制要求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