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青岛金海明珠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海明珠食品”)被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食药监对金海明珠食品罚款15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公开资料显示,金海明珠食品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北100米,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水产加工品,批发、零售服装、五金电器,货物进出口的公司。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金海明珠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城阳区对其作出了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根据金海明珠食品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但始终无法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