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网了解到,青岛佳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佳晨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青岛市城阳区食药监对青岛佳晨食品作出了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处罚决定。
青岛佳晨食品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北,经营范围为水产加工品。2018年9月13日,因为违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司被城阳区食药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而截至被处罚时,青岛佳晨食品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核实该案,信网根据青岛佳晨食品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到了该司,接线人员表示并不负责该事务,须汇报后由专人进行回复,但是截至发稿,青岛佳晨食品未作回复。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