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雷竞技ap官网入口 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令2010年第7号)、《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市区建成区范围内;
4.贾鲁河、双洎河及市区生态水系干流两岸200米范围内;
5.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市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4.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划定标准可严于本方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