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禁渔期),王雪青在明知青海湖为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237.5公斤,被青海湖水上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充气式冲锋舟一艘、船桨一副、渔网18盘、车辆2辆等作案工具。
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雪青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雪青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青海湖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王雪青承担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损失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王雪青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对刑事部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雪青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民事部分当庭调解,王雪青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支付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1.18万余元。
“青海湖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中唯一的大型鱼类,也是湖区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鱼鸟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于保护高原生态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机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庭审结束后,青海省检察院环资处负责人马文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