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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沈商发〔2007〕74号)

2011-03-21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231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生猪货源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强化政府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市政府专项物资储备,其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三条 生猪储备由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副食集团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 生猪储备坚持“储得住,调得出”的原则,实行市级储备与国家储备分开,市级储备与省级储备分开。

  第二章 储备规模、基地、程序和调用

  第五条 根据生猪生产、消费、价格和市场等相关因素,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本级生猪储备,每年安排活体储备规模2万头,并以4个月为一个更新周期,全年更新三次。

  第六条 储备基地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采用科学方法,实行科学饲养的现代化饲养企业;

  (3)具有一定的饲养规模,年平均存栏不低于8000头(含种公、母猪);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5)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

  (6)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7)近三年无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8)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储备操作程序:

  1、市副食集团按照生猪储备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承储基地备选名单,报市商业局;

  2、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对备选基地进行实地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市副食集团与市政府确定的承储基地,签订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期限、品质要求、费用补贴、出栏和调用、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合同,并实行挂牌管理。

  4、各承储基地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5、各承储基地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轮换更新周期,对生猪储备实施轮换更新。

  第八条 储备的调用,由市商业局提出储备调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副食集团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备补贴、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生猪储备实施政府补贴。补贴资金按生猪储备出栏数量,每批次每头补贴50元;其中,40元为储备基地储备专项补贴,10元为市副食集团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条 储备补贴纳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给市商业局。经市副食集团对各承储基地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商业局向市副食集团按生猪储备出栏数量拨付上一周期的储备补贴,并由市副食集团向各承储基地据实拨付。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

  (一)市商业局负责制定市本级生猪储备计划;负责对各承储基地的监督检查;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储备调用计划;负责储备补贴的拨付。

  市副食集团负责与各承储基地签订储备合同;负责保质、保量地落实市政府储备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的日常管理;负责储备调用计划的操作实施,确保及时、足量调用到位。

  (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安排市本级生猪储备补贴资金预算;负责储备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市动监局负责对承储基地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承储基地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储基地生猪生产有关扶持政策的优先安排和落实。

  第十二条 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承储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做好经营、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储备统计月报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各承储基地应在每月5日前,将前月本基地育肥猪的存栏、出栏及其重量构成,以及种公、母猪、仔猪的存栏情况;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前一个季度本基地生猪生产成本、市场运营和价格走势的分析情况上报市副食集团。情况报送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上述情况经市副食集团汇总、综合后,分别在每月10日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市商业局。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跟踪监测和动态预警报告制度。市副食集团应定期对承储基地的报表、台帐和在栏情况进行监测核实;对承储基地的经营、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预警系统,对生猪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波动,应及时掌握并向市商业局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区、县(市)政府日常监管制度。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做好辖区内承储基地落实储备计划工作;并责承具体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承储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障本辖区内储备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市直部门储备巡察监督制度。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和市动监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单位和承储基地贯彻本办法规定、执行储备计划、落实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巡察监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承储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承储基地,撤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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