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酒类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酒精饮料应当是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已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酒品;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酒精饮料和散装白酒;销售散装白酒的经营者应当在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标明酒类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厂名厂址、酒类名称等信息。
《办法》要求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