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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1-1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72 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23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申请了复检。2018年9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仍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8月16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J2018MC2613 ),于2018年8月23日向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经营韭菜,经查看购进记录,正在销售的韭菜是2018年8月14日由该公司总部配送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2018年7月17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总部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配送了韭菜48kg,进货单价为3元/kg,进货总金额为144元,截至2018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16元/kg,销售金额为247.68元。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公告召回并积极整改。但因距抽检时间较久,及食用农产品不易保存的特性,产品并未召回。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11月7日,我单位将案件线索告知进货来源所在地的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农产品种植单位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农产品供货商,同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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