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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8〕331号】

2018-11-08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945 0
核心提示: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2018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2018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监督抽查的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由入围政府采购的检验机构具体实施。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配合检验机构在本地区完成抽样工作。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
  (一)抽查产品
  1.食品相关产品和日用消费品(17种产品):餐具洗涤剂、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丙烯饮用吸管、一次性餐饮具、瓶坯、絮用纤维制品、羊绒制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皮革画制品、课页簿册、中小学教科书、木制家具、瓦楞纸箱、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首饰、电线电缆、煤炭。
  风险监测产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插头插座(流通企业)、合成材料跑道面层(流通企业)、滴灌带、木家具(流通企业)、水嘴(流通企业)、电线电缆(流通企业)。
  2.能源化工产品(21种产品):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冶金焦炭、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业用合成盐酸、工业用液氯、工业硫磺、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硫酸、高纯氢氧化钠、高纯盐酸、副产盐酸、工业用甲醇、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碳化钙(电石)、煤焦油、工业糠醛、溶解乙炔、工业用氧。
  风险监测产品:动力煤炭(流通企业)、胶黏剂(流通企业)。
  3.建筑材料(16种产品): 水泥、混凝土检查井盖、混凝土电杆、预应力混凝土枕、混凝土路面砖、混凝土实心砖、烧结砖、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建筑用防水卷材、聚苯乙烯保温材料胶粘剂、膨胀聚苯乙烯板抹面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水泥包装袋、普通纸面石膏板、陶瓷砖。
  风险监测产品: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钢筋混凝土输水管。
  4.建筑装饰装修材料(18种产品):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低压疏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建筑外窗、天然大理石(花岗石)建筑板材、木质门细木工板、刨花板、普通胶合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外墙涂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风险监测产品:防火门、灭火器、消防水带、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流通企业)。
  5.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新材料(14种产品):稀土金属(金属钕、金属镧、金属镨、金属铈、镨钕合金)、稀土氧化物(氧化镧、氧化铈、氧化钕、氧化镨、镨钕氧化物、氧化铕)、稀土新材料(碳酸轻稀土、稀土抛光粉、烧结钕铁硼)。
  6.眼镜、电子地上衡(2种产品):定配眼镜、电子地上衡。
  7.商品条代码(1种产品):商品条代码。
  8.安防产品(3种产品):安全网、防护服、防护鞋。
  风险监测产品:安全网(流通企业)、安全帽(流通企业)、安全带(流通企业)。
  9.电子产品(2种产品):LED灯、灯具。同时需完成电商抽样羊绒制品80批次,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70批次。
  (二)抽查对象
  2018年第二次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全区生产领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本次安排了部分流通流域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的对象从企业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样品应从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样品应从经销企业购买。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监督抽查法规、规章。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等,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等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二)认真落实“双随机”的要求。承检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产生入围机构,随机选定拟抽查的企业,并以成本效率优先原则对拟抽查企业与承检机构匹配。承检机构根据抽查任务,组织专门的抽样队伍,实行抽样检验分离。抽样中如因生产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不能抽到样品的,应及时反馈下达任务部门并按照下达任务部门提供的备抽企业实施抽样。流通环节抽样根据地区任务数量,随机在市场上抽取。
  (三)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全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没有实施规范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出具检验报告时,产品检验项目中包括标识标注项目的,要在“检验结论”中将“实物质量”、“标志质量”、“综合检验结论”分别表述,无标识检验项目的,按照细则和相关要求表述。在检验报告封面和首页的“检验类别”中填写“自治区监督抽查”。
  (四)统一使用监督抽查专用文书。监督抽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书,须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严格执行文书使用填写要求。本次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将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以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无异议的反馈回执一并报送区局监督处。
  (五)抽样检验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抽样时对企业厂门、营业执照、抽样单填写、抽样货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记录。检验主要环节按产品进行拍照记录,防止违规抽样。
  (六)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包括:不合格企业异议确认表、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汇总表、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11)及抽样单、检验报告等。各承检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监督处邮箱。
  各单位要将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和抽样企业对象、方式、过程等写入分析报告,并将相关记录一并报区局监督处。
  (七)检验结果处理。为提高企业异议处理的及时性,保证监督抽查结果按时汇总,产品质量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并正式出具检验报告后,应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要求企业书面向区局监督处反馈有无异议。随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检企业,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必须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盟市质监局监督科(包括抽样单)。被检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统一安排异议处理工作。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合理统筹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避免短期内对企业的重复抽查,体现区局统一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的代表性,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本地区监督抽查,应在组织安排监督抽查前向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报批。
  (二)各盟市局、有关质检机构要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切实把本次的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好。自治区质监局将适时组织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过程监督。
  (三)各承检机构完成任务后,要将全部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及要求报送的抽样单等文书和汇总表等表格于2018年11月25日前报内蒙古质监局监督处。
  联系人:李富贵 胡楠,联系电话:0471-3525563、3255564,邮箱:jd_nmg@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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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中华饮食文化 发展中国食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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