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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油茶产业开发管理办法(汝政办发〔2010〕9号)

2011-03-18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226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油茶产业开发,根据国家、省、市移民产业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支撑,以培育大产业为核心,以高产、高效、优质为目标,创新发展机制,逐步建成相对完备的油茶产业开发体系,把油茶建成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第三条 库区油茶产业开发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

  (二)有偿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政府积极引导推动的原则;

  (四)移民大户或者投资者投入为主,国家移民产业发展资金等为辅的投资建设原则;

  (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

  (六)坚持多种方式并存,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经营的原则;

  (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设单位为主体,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第四条 油茶进入盛产期后,应达到每年亩产茶油35公斤以上。

  第五条 库区开发新造油茶林五年内应达到30000亩。

  第六条 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土地流转政策,采取租赁、承包、移民户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移民油茶产业。鼓励有战略眼光的大户参与开发。

  第七条 技术标准。按《汝城县水库移民油茶丰产栽培技术》执行。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库区油茶产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湖南省汝城县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油茶、油桐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移民村组;

  (二)具备适宜油茶生长的立地条件:1.海拔800m以下;2.坡度35°以下;3.土层厚度80cm以上。

  (三)集中连片30亩以上。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移民或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移民站提出申请;

  (二)所在乡(镇)移民站实地调查、初步规划;

  (三)县移民局规划立项;

  (四)移民或建设单位与乡(镇)移民站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开发人申请立项,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承包土地(山场)合同;

  (二)村、乡(镇)签署意见的立项申请;

  (三)林业部门出具的面积证明(附地形图);

  (四)所在乡(镇)实地调查、初步规划表。

  第三章 投资与受益

  第十一条 油茶新造林前四年总投资1739.36元/亩,其中移民资金投资740元/亩(种苗由移民局统一调购,按200元/亩计算;第二至第四共三年肥料、农药和抚育费540元),分四年投入:第一年投资518元/亩(70%,含种苗费),第2至4年每年投资74元/亩(10%),其余投入由项目开发人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当移民与项目开发人不一致的,移民与项目开发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移民的收益。

  项目开发人还应当与开发山场所在地的乡(镇)移民站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当所开发的山场属搬迁移民的承包地的,可以约定开发人自项目开发的第五年至第七年每年上交所在乡(镇)移民站茶油2公斤/亩,其中1公斤返给移民,自项目开发的第八年起每年上交所在乡(镇)移民站茶油4公斤/亩,其中2公斤返给移民。当所开发的山场属非搬迁移民的承包地的,可以约定开发人自项目开发的第五年至第七年每年上交所在乡(镇)移民站茶油2公斤/亩,自项目开发的第八年起每年上交所在乡(镇)移民站茶油4公斤/亩。

  开发人上交给乡(镇)移民站的茶油所得收益,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项目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只能用于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人对所开发的项目,不予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开发至第五年未见成效的,所在地的乡(镇)移民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项目开发合同,收回所投入的移民开发资金。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验收分为单项验收、年度验收和总验收。

  (一)单项验收:按《汝城县水库移民油茶丰产栽培技术》要求对整地、移栽、抚育实行单项验收;验收面积以80株/亩计算,坡度30°以上的行株距为2.5m×2.5m,30°以下的行株距为3m×3m。

  (二)年度验收:每年年底对项目进行当年度验收;

  (三)项目总验收:四年项目全部完成后全面验收,并将资料汇总存档。

  第十五条 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移民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乡(镇)组织人员初验;

  (三)县移民局、财政局、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油茶开发资金分四年四次拨付,第一年完成苗木移栽一个月后验收合格拨付70%(518元/亩),第二年至第四年3年年度验收合格每年拨付10%(74元/亩)。

  第十七条 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下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分年度实施和验收;

  (三)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

  (四)项目总验收;

  (五)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移民油茶开发资金及投资收益应按项目的开发专款专用,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专项审计和检查,对挪用该项资金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油茶产业开发面积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标准、统一品种布局、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确保油茶产业开发成功。

  (一)成立全县移民油茶产业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库区移民油茶产业开发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顾 问:廖桂生 县委副书记、县长

  邓超群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组 长:陈占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志华 县政府副调研员

  成 员:宋 恒 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局长

  黄宁宇 财政局局长

  祝红飞 林业局局长

  (二)成立油茶开发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油茶基地造林的规划设计、栽培管理等实施工作。

  顾 问:陈占华 吴志华

  组 长:宋 恒

  常务副组长:朱建春

  副 组 长:肖双忠 范份德 黄 辉 方世雄 赵湘莉

  成 员:朱耀海 范志辉 包定恩 范 嫘 吴黎君

  欧阳春 何大明

  (三)成立油茶开发土地流转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调解处理油茶基地土地流转当中的矛盾纠纷,由各移民乡(镇)人员组成。

  (四)成立油茶基地技术服务小组,负责油茶基地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由移民局、林业局人员组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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