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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2018-10-25 泰顺县人民法院网 830 0
核心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米袋子菜篮子饭桌子,看似琐碎小事,却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米袋子”“菜篮子”“饭桌子”,看似琐碎小事,却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施行后,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明显好转,但总有那么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近日浙江泰顺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被告人魏某和刘某就因触犯食品安全的红线而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2017年10月26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销售的熟食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并在刘某的熟食店中查获“日落黄”食品添加剂一瓶。经检测,刘某销售的牛百叶、鸭腿、鸡腿、牛肉、烤鸭(含日落黄和胭脂红)等熟食中均含有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要求。
  “日落黄”是中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也可用于制造铝盐色淀颜料。“日落黄”的使用范围限于糕点、水果调味糖浆、饮料、调制酒、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并且都有相应的最大使用量。“日落黄”的添加使用范围,不包括生、鲜肉,熟肉制品。
  经查,被告人刘某应当明知在熟食中添加“日落黄”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其加工制作的熟食中添加“日落黄”,并在泰顺县罗阳镇某熟食店进行销售。经统计,其销售添加“日落黄”的熟食肉制品金额达6万余元。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刘某销售的烤鸭是从被告人魏某处进货,魏某系温州苍南人,在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情况下,在家中制作熟食,由于有顾客反映烤鸭颜色不好看,魏某为了制作出“颜值”更高的烤鸭以谋取利益,便在明知在烤鸭中添加“日落黄”、“胭脂红”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其制作加工的烤鸭中添加“日落黄”、“胭脂红”,并将烤鸭销售至泰顺、平阳等地(平阳等地线索已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据魏某在法庭上的供述,其在制作熟食时非法使用添加剂已达三四年的时间。经统计,其销售添加“日落黄”、“胭脂红”的烤鸭金额至少达10万余元。
  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刘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的熟食肉制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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