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公布本(107)年度中国大闸蟹边境查验情形,截至107年10月23日为止,完成查验程序为24批(净重107,667公斤),其中21批经查验合格放行,3批检验结果超出卫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处理规范」限量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评定不合格。本案同时查获业者违反具结先行放行规定,在尚未取得产品输入许可前,擅自移动、启用或贩卖,全案目前已由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侦办中,食药署将配合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调查。
中国大闸蟹产品之输入采逐批查验,除书面审查外,尚须经临场查核及检验等步骤。自中国进口大闸蟹,必须来自其认可之31家合格中国大闸蟹养殖场,并检附其出具之「动物卫生证书」。目前我国边境查验中国大闸蟹之检验项目包含65项动物用药及重金属等项目。因应国际舆情,自106年10月起,另增加「戴奥辛与戴奥辛类多氯联苯」检验项目。
经边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之产品,将依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24条规定,要求业者退运或销毁,另针对不合格产品来源场之输台大闸蟹,必要时不排除采取暂停受理食品输入查验申请措施,并依据食安法第52条规定,将相关产品资讯公布于食品药物消费者知识服务网。
食品检出戴奥辛不符限量标准者,系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规定可处6万至??2亿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另依同法第49条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800万元以下罚金。
食药署重申,为确保食品安全及维护国人健康,对于违规或不法之业者,将严惩重罚。产品未取得输入许可前,不得移动、启用或贩卖,若经查获违反规定将依法暂停受理食品业者具结保管之申请,倘有擅自贩售者,并将处贩卖价格1至20倍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