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等。
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等。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商标名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通用名方面,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
注册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注册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命名。如以“L-抗坏血酸钠”或“维生素C”“维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钙”或“钙”命名,不宜用“Ca”命名。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必须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如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必须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