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号,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袁某某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性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某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遂报警,2018年2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尚未售出的“伟哥1+1” 、“蚁力神”等5种性保健食品。经检验,所扣押的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袁某某对其已售出的性保健食品未采取任何消除危险的措施,亦未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性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经审查,石峰区检察院于7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袁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9月17日,石峰区检察院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某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告示召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过两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