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市购买了“阿胶糕”,但商品上面没有标注阿胶的含量,消费者认为“阿胶糕”应标注阿胶含量,未予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超市属于明知而继续销售,于是消费者将超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阿胶糕”未标阿胶含量
2016年12月9日、12月10日,李先生在某大型超市先后购买了5盒“鹤王阿胶糕”,每盒118元,合计消费590元。李先生所购商品包装正面标明名称“阿胶糕”,背面产品说明标明:“本品精选阿胶为主料,辅以黑芝麻、核桃仁、杏仁、黄酒、冰糖等,结合民间传统服用阿胶之方法,采用现代工艺技术精制而成……”等字样。
背面标签配料表标明:“黑芝麻、核桃仁、阿胶、杏仁、黄酒、冰糖”,没有标明阿胶的含量。
李先生认为“阿胶糕”应标注阿胶含量,未予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超市属于明知而继续销售,于是其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590元货款,同时自己向超市退回货物;超市支付十倍赔偿金5900元。
法院判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从超市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缔结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李先生主张超市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超市辩称其应免于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案涉商品标签中图形、文字及产品说明的内容,可以认定案涉标签对阿胶进行了特别强调,其作为配料添加在案涉商品中明显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上标示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故违反与标签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行为。由于案涉食品标签特别强调了阿胶、却未对阿胶的添加量或含量作出标示,会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性价比的判断,足以误导消费者。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590元,同时李先生退还购买的5盒鹤王阿胶糕;超市赔偿李先生59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诉。超市认为即使案涉商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标注阿胶含量,亦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超市不构成“明知而继续销售”;食品未标注配料含量,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影响,仅是标签瑕疵,李先生在对阿胶含量未标注的情况下购买,说明含量并非其选购商品的参考因素。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应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系阿胶糕,应属营养食品。其以阿胶糕命名,且在“阿胶糕”名称下方将阿胶图案列在首位,并在产品说明中明确记载精选阿胶为主料,以上足以说明案涉商品的食品标签及食品说明中对阿胶这一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进行了特别强调,故案涉商品应依据规定标示含量。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虽未对审查食品标签含量进行具体规定,但审查所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超市作为专业的销售者,应当依据规定对商品进行必要的审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案中,李先生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但从案涉商品的标签名称、图案及说明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案涉商品最主要的成分为阿胶,而众所周知,阿胶除具有保健作用外,更具有药用价值,是案涉商品所涉其他辅料所不能比拟的,因此,超市销售案涉商品不具备免于赔偿的条件,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