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法院的判决让糕点界的翘楚——稻香村再次登上热搜榜。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稻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作为稻香村品牌的创立者,拥有字号和商标的在先权力所以一直坚信正义不会缺席。而北京稻香村则表示将继续上诉。
其实,本次案件只是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维权案件中非常平常的案件,因为此前苏稻已经在全国打假维权100多起,无一例外都取得了维权胜利。但苏稻对北稻的维权却举步维艰。
2016年开始,苏稻将北稻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等地方法院,除了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做了判决,其他法院均迟迟再无下文。
更不可思议的是,曾经被苏稻2次授权使用商标的北稻起诉商标所有权人苏稻侵权的案件倒是有法院作出了判决。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稻侵权。要求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经济损失3000万元。很多网友甚至怀疑地方保护与法外执行意味深重。
面对同样一个案件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究竟真相何在?请看下面:
此案的症结所在
为何苏稻针对其他地区傍名牌的山寨版稻香村的侵权起诉全能胜诉,针对北稻的起诉就没有结果?甚至能够被判苏稻侵权?难道面对北稻的时候,苏稻就没有了“稻香村”商标专用权?面对其他地区稻香村的时候才有?
事实上,2008年,北稻在被苏稻许可使用商标的合作期间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北稻在苏稻已持有稻香村商标之后,在同类商品群组或近似群组注册“北京稻香村”字样的商标,且附加了地域名称“北京”二字,有专家认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不应该注册通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学龙告诉澎湃新闻,“1982年苏稻在3006群组注册以后,拥有商标权,按照《商标法》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苏稻有权禁止他人在和3006群组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稻香村’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
而“‘北京稻香村’为何能通过注册?苏稻副总经理杨国印称一直对此事非常不理解。
于是咄咄怪事,虽然都是“稻香村”,但出现了不同的商标。这在商标上出现了“真假美猴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才有了后面的两家法院依据各自注册的商标作出大相径庭甚至相反的判决!
为今之计,笔者认为,彻底解决南北稻商标纠纷案的关键是,对于此前有关部门错误的北稻商标注册是否能够撤销。这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商誉归属权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此外苏稻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苏稻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甚至早于北稻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苏稻还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指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也许掺杂更多法外执行意味。所以这种成功的恶意注册于法于理于情都应该予以取消!
稻香村维权打假部分案例展示
因为历史悠久,信誉好,老字号品牌被广大消费者喜爱,所以被侵权是常见现象,傍名牌,蹭老字号热度会给不法企业带来巨大收益,所以一些企业会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之路。笔者通过相关途径了解到,为了捍卫“稻香村”中华老字号尊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消费者负责,苏州稻香村展开了维权打假持久战。自2010年起,苏稻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有100多起。
其中2011年,苏稻起诉烟台稻香村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烟台稻香村侵权,判决烟台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5万元经济损失。
2012年,苏稻起诉澳门稻香村侵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澳门稻香村侵权,判决澳门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20万元经济损失。
2015年,苏稻起诉玉田稻香村侵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玉田稻香村侵权,判决玉田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74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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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撕逼大战也许刚刚开始!但一个错误的商标注册可能引起绵延不绝的争议和官司,侵犯了谁的权益和浪费了谁的资源,大家一目了然。并且如果是地方保护的话到底保护了什么?不言而喻。
治标需治本
总之,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定,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苏稻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因此认定北稻侵权,判决北稻停止侵权新闻,并赔偿苏稻115万元经济损失。符合常理!
就像上述我们所提到的,针对其他地区的稻香村时,北京的法院也曾经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其他地区稻香村侵权。可为何对象换成北稻,就不一样了?
“稻香村”源于苏州是大众公认的事实,苏稻拥有的“稻香村”商标1982年的注册时间甚至早于1983年北稻公司成立时间,不管于法于情于理,“稻香村”商标的专用权都不应该是北稻的。
一句话,一个非法的商标注册成功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带来无休止的数不胜数的内耗和争端。是该到了一些部门正本清源,还苏稻一个公道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