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4月,吴某在定远县南门菜市场购买了半斤罂粟壳,并在经营饭店餐饮生意时为了提高菜品销量,在卤菜用的卤肉汤料中加入罂粟壳,后被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截止2017年11月30日,吴某共卤制1000只左右的卤鹅,销售所得10万元。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卤汁(汤料)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物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吴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