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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8-10-16 中国网14890
核心提示:  10月16日上午,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关于2018年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食安办副主
  10月16日上午,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关于“2018年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食安办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健介绍该市2018年查处的十大典型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群众关注以及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反映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用器械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截止目前,共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1333件,移送司法机关3件,有力打击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一:廊坊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用器械案
 
  2017年8月24日,接群众举报,廊坊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用器械。廊坊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原料库及办公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医用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用器械注册证》,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医用器械生产和维修工具,但未发现成品机型。在深入调查产品流向中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4月至7月先后将5台强脉冲光系列产品销售到四个省份,执法人员在报请领导同意后,分别到以上器械产品收货地址的所在地协查,其违法所得共计 12200元。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20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1830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95200.00元。
 
  案例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和三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
 
  2018年5月22日,三河市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河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关于某外卖网络餐饮,入网经营的商家中普遍存在商家店铺未按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对该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分别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河市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水果(大厂)有限公司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8年4月11日,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购买的生产厂家为某水果(大厂)有限公司的“柠檬海盐樱花果酱”配料表中添加有“盐渍樱花”,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医用体育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内容,樱花不能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
 
  经调查核实,大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146400元;2、没收柠檬海盐樱花果酱(1kg/瓶)108瓶;3、罚款2635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清县某村水厂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案
 
  2018年5月,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永清县曹家务乡某村无名黑水厂无证生产桶装水。经检查发现,该水厂处于无证生产加工状态,不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作人员健康证。
 
  随后,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水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桶装水相关物品(空桶130个、桶盖2箱(每箱1000个)、灌装机1台及塑料储水罐1个);2、没收无证生产的桶装饮用水70桶;3、没收违法所得3272元并处罚款152783.4元,罚没款共计156055.4元。
 
  案例五:李某销售“小瘦”减肥胶囊假药案
 
  接群众举报,永清县韩村镇有人销售“小瘦”减肥胶囊产品。接报后,因考虑案情较复杂,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县公安食药保卫大队,并联合对其家中进行检查,查获“小瘦”减肥胶囊4000余粒,公安局食药保卫大队当场予以扣押。2018年5月17日,经过廊坊市食药监局鉴定李某销售的“小瘦”减肥胶囊按假药论处,同年5月23日,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传唤至永清县公安局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曹某无证加工亚硝酸盐超标食品案
 
  2018年6月21日,接群众举报,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与霸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发现,举报窝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测结果显示,熟肉制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亚硝酸盐超标问题,其中熟猪肚丝制品超标10倍以上。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联合公安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共同查封了该窝点,同时查封生熟肉共计1100斤,扣押亚硝酸盐656斤。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案
 
  2018年1月,接群众举报,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厂委托该公司加工的“革命小酒”添加食用酒精,所有包装(包装箱、酒瓶、瓶盖及标签)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负责提供酒水,约定每箱加工费2.5元,酒水费用2.45元/瓶(12瓶/件),违法所得31900元,货值金额84966元。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的“品鉴VIP酒”总酯不合格,经查后,该公司违法所得918元,货值金额960元。
 
  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生产的革命小酒1888件(12瓶/件);3、没收违法所得32818.00元;4、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773334.00元,罚没款合计806152.00元。
 
  案例八:某熟食店进货未索取票据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18年6月25日,接群众举报,在大城县某大厦对面的生产资料公司内有人拉来一车假饮料,涉及康师傅系列三种饮品,其中包括蜜桃乌龙茶、冰橘绿茶、蜜柚茉莉花茶。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奔赴举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共涉及康师傅系列五种饮品,共计2649箱(39735瓶),价值约5.3万元。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货物索证索票、货物随附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货物进行就地封存。对该案件中被举报方索证索票不齐全、不能当场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当批次的检验报告的问题,大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整改时限内,被举报方未进行整改,对被举报方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案
 
  上半年,接群众举报,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入网餐饮服务平台香河城市代理商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该平台登记的某店的经营户,陪同人员杨某当场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也不能提供实名登记记录。执法人员要求杨某在其电脑上查询该店信息,网页上显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与在其网站上登记的名称不符。经查,杨某作为乙方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代理合作协议。因该公司所在地不属于香河县局管辖,该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该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十:宋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食品案
 
  上半年,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省12331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宝店铺购买的糖必平、仁合胰宝经查询发现这两款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为假冒,并且提供该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经现场询问,宋某承认通过某宝网销售过举报人举报的糖必平、仁合胰宝两种保健食品,其经营的所有产品都是从店铺名为“诚信健康使者”的某宝店铺购进,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凭证。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将上述三种食品当场扣押。2018年5月25日,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圣方牌知葛胶囊、苦芪降糖胶囊两种保健食品送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结果为检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出的禁用物质。
 
  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宋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三种问题食品40盒;2、没收违法所得3115元;3、罚款1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311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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